为保证我院图书、期刊(过刊)正常有序运转,充分发挥馆藏资源的利用率,满足广大读者的阅读需求,现经学院同意,特对图书、期刊的借阅期限做如下规定:
1. 读者自借阅之日起,专业类图书、期刊的借阅期限为90天;文艺类(I大类)图书、期刊为60天,节假日除外。
2. 在到达借阅期限前十天,系统会通过读者设置的电子邮箱中发送提醒邮件,用户可在OPAC查询机或学院OPAC网站(http://222.192.253.20/opac)上续借一次。
3. 如果超过借阅期限,又未办理续借者,将停止其借阅权限,直至归还书籍并缴清滞还金为止。
4. 逾期不还者,将按每册0.1元/天计算滞还金,滞还金金额不超过所借图书书价50%。
5. 需缴纳滞还金者,请到图书馆305室办理缴款手续并重新开通借阅权限。
6. 如图书遗失,请及时在借阅期内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将在赔偿的同时,一并计算滞还金。
7.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。
